案例1:电视出现质量问题 消保委调解更换新机
【案情】
2023年8月14日,英德市消保委接到市民邓女士投诉,称其于2023年6月底在英德市英城某家电商行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共支付2900元,持有支付凭证。2023年7月初使用不到10天该电视机就发生烧坏的质量问题,故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的电视机,但商家表示该电视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责任,故不同意更换和退款,邓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拨打电话向英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接到投诉后,英德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家电商行经营者最终同意3天内协调厂家为邓女士更换新电视机。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电视机属于耐用家电商品,邓女士购买的电视机在“三包”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邓女士有权要求退换货。商家作为经营方,也应按照“三包”规定为邓女士提供问题电视机的售后服务。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费,购买耐用家电商品时,要“货比三家”,选择信誉度好、有售后服务保证的家电销售企业,并向商家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一旦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及时向消委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2:按需购买奶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
2023年4月17日,市民毛女士在英德市某母婴店欲购奶粉,当时商家介绍表示一次性购买较多较为优惠,可将奶粉寄存在店内,市民可随时到店领取。于是毛女士购买了六罐奶粉,共支付1680元(持有微信支付凭证),后毛女士表示其宝宝不需要这么多奶粉,故要求商家将剩余两罐奶粉退货并退款,但无果,遂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2023年6月7日,该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母婴店同意为毛女士进行退货退款。
【以案说法】
案例中毛女士购买奶粉后要求退货退款,改变了购买意向。商品没有质量问题,退货政策因商家而异,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实体店商家必须接受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如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消费者应保证奶粉的包装完好无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不要贪便宜,避免因购买过多商品造成日后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消费者可尽量选择加入了“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商家进行购物,以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和保障。
案例3:珠宝店不兑现承诺,消费者更换首饰难
【案情】
2023年5月,市民毛女士花费1700元在英德市某珠宝店铺购买吊坠首饰(有金、玉组成),购买时该处销售人员告知如果以后不喜欢该款式可携带该首饰换纯金吊坠首饰。后毛女士需要更换,但该店销售人员不承认有承诺过可以给予更换其他纯金首饰,毛女士有人证证明该工作人员曾有承诺过。 便拨打12345电话要求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其更换首饰。2023年12月1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该珠宝店表示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成纯金首饰,但要收取约500元的拆旧费、手工费。而毛女士不同意该珠宝店收拆旧费、手工费。双方就拆旧费、手工费问题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
【以案说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调解。现实中,类似此案例屡屡可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商家出据发票,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某种约定,最好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便在日后的维权中提供有力的证据。
案例4:商家迟迟未赠送礼品,市场监管部门出面讨回
【案情】
市民陈先生于2023年7月在英德市英城某汽车体验店购买小车,支付32000元,陈先生表示在购车时该店人员告知其买车就赠送800元京东卡。现其要求该店兑现赠送800元京东卡承诺,但无果。遂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接投诉单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汽车体验店于11月份已将800元京东卡赠送给市民。
【以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陈先生与汽车体验店约定买车赠送800元京东卡,汽车体验店应当依法履行约定。同时,提醒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某种约定,最好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案例5:商行卖假酒,市场监管罚款30000元
【案情】
2023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英德市某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酒。2023年3月30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12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五粮液的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五粮液予以扣押。 2023年4月11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五粮液进行鉴定,当事人现场陪同鉴定。经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上述12瓶五粮液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号160922和1207092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9日从广州市某公司购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12瓶,购进单价为970元/瓶,销售单价为1050元,全部未售出。经确认,当事人经营上述五粮液的货值共计12600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12瓶;2.罚款300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的行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通过以上案例提醒: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破坏了酒类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处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商家,是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执法保障。
案例6: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生食类食品被罚5000元
【案情】
2023年2月22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到辖区内某寿司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范围并不含生食类制售项目。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海报、菜单、美团店铺菜单等都显示该店销售“挪威三文鱼寿司、芒果三文鱼寿司、尖叫三文鱼盖饭”等含三文鱼的生食类菜品,同时现场检查还发现店内冰箱存放有未切片的360克三文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三文鱼。
【以案说法】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经营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食类、冷食类等食品基本都是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与热食类食品相比,此类食品大多缺乏高温杀菌步骤,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操作、贮存不当或卫生意识淡薄等原因,受交叉污染导致微生物大量繁殖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如多数食源性疾病就发生在生食和冷食上。因此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等对制售上述食品的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操作行为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获得相应许可后才可制售相应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