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6月8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的工作人员对英德市英城客家村酒家经营的“马坝油粘米”(生产日期:2020-05-25)进行抽样。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英德市英城客家村酒家送达《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0441881596100004)和《检测报告》(编号:XC20441881596100004),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C20441881596100004)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该酒家采购的“马坝油粘米” (生产日期:2020-05-25),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酒家后厨及仓库,未发现有该批次“马坝油粘米”(生产日期:2020-05-25),该批次“马坝油粘米”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柒元肆角(¥887.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捌拾柒元肆角(¥10887.40元)。
【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