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食品抽检工作人员到位于英德市大湾镇园田街39号的英德市大湾镇合介油厂进行花生油抽检,抽检的花生油是2020年7月1日生产的,抽样基数150kg,抽样数量3L。2020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OSM36KE99142523),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22.8(标准指标食用植物油花生油≤2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英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违反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