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康可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市监英红处字〔2020〕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70只。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2021年12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住所送达英市监英红罚催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时无人在厂,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已经搬空。现场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商联络员(同一人)吴文界,吴文界均不接听电话,后续执法人员使用单位固话多次致电吴文界,吴文界均不接听电话。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英市监英红罚催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英市监英红罚催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联系电话:0763-2501945)。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