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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英德市英城某驴庄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2022-07-10 23:4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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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6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英德市英城某驴庄送达由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YYD22JD1901489)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C224418816

03132290),上述《检验报告》(No:YYD22JD1901489)显示:2022年03月30日,在该驴庄抽样的花生油(购进日期:2022-03-23),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指标≤20ug/Kg,实测值55.4ug/Kg,),执法人员现场宣读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C22441881603132290),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期限已到,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上述花生油(购进日期:2022-03-23)是2022年3月从英德市英城某榨油厂公斤的,购进了25Kg,购进单价是22元/Kg,已经使用完毕,上述花生油(购进日期:2022-03-23)主要是用于烹饪我驴庄出品的菜式,是需要加工才给顾客食用的属于食品原料,上述花生油(购进日期:2022-03-23)的货值550元,因为是原料,用来烹饪食材的,所以违法所得就是550元。当事人上述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案说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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