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名花贵族姜王亮泽养护洗发露(批号:GDDH1015A)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报告》(NO: HBHZ202300614)证实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该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1)的规定,于2023年11月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某卫生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一楼化验室工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清洗液”1瓶、电解质定标液2盒。经查实,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罚款3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用品1瓶和两盒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诊所使用劣药、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诊所药房货架上摆放有:“乐家老铺”牌炎热清颗粒、“超群”牌马来酸氨氯地平片、等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摆放该批药品、医疗器械周边无明显标识。经核查,当事人有使用劣药、过期的医疗器械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该局于2023年4月立案,2023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0元、没收该批劣药及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