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4-03-14 11:3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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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显示:在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购买到过期的食品。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售货架上存在超过保质期的兰溪小萝卜、飞碟辣片。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明: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成立日期: 2009-04-01,经营范围:零售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在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内的货架上存放了兰溪小萝卜4瓶(生产商:金华市双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01,规格:1kg,保质期:常温180天),飞碟辣片1包(生产商:广西玉林市亲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7/04,规格:60g,保质期:150天)。截至2023年12月8日,上述兰溪小萝卜、飞碟辣片均超过保质期。根据该店售货价标签显示兰溪小萝卜售价10元/瓶,飞碟辣片售价3.5元/包。

  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存放上述兰溪小萝卜、飞碟辣片的货架均无“退货区”、“非售卖区”等标志。英德市桥头镇某凉果店存在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得知举报人到该店购买了一包飞碟辣片,售价为3.5元,即违法所得3.5元。此外,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兰溪小萝卜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货值小,该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消除违法行为状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较小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二、罚款5000.00元。三、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四、没收超过保质期兰溪小萝卜4瓶,飞碟辣片1包。以上罚没款合计500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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