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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 2024-05-09 20:0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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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德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食品安全执法,查办了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守护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英德市某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消毒标准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6日,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到达英德市某幼儿园进行餐(饮)具抽检,2024年4月15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该幼儿园送达《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YD24JD2200111,报告显示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YD24JD2200111)无异议,上述抽检的餐具是提供给该单位的学生使用。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充分消毒,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消毒标准的餐(饮)具。违反上述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英德市望埠镇某托管中心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2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英德市望埠镇某住宅楼某号铺的英德市望埠镇某托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托管中心不能提供2024年3月11日-3月15日采购的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上述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英德市大湾镇某托管中心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英德市大湾镇某路的英德市大湾镇某托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托管未按规定对2024年3月25日的食品进行留样,并按规定保存48小时,无食品留样登记记录;发现该托管饭堂食品购进台账登记不完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9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英德市浛洸镇某路的英德市浛洸镇某托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查明,作为餐饮服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排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上述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英德市英城某托管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2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英德市英城某路的英德市英城某托管中心开展春季学期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托管中心厨房操作台架上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瓶。经查明,该托管中心作为校外托管食堂,在厨房操作台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上述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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