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英德市依法处理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活动案例
2020年3月2日,英德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本市某美容院的投诉工单,迅速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美容院现场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英德市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登记名称是英德市某美容院,《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登记名称和地址不一致。负责人解释,2019年12月将该美容院搬迁到现营业地址,注册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但是还没有重新申请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公司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服务活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英德市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开展美容活动。2020年3月5日,该公司完全履行全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