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英德市省道S292线延长线一级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上报审批,其中涉及的共51.7732公顷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12月31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以粤府土审(19)〔2019〕93号文批复。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英德市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英德市大站镇大蓝村东屋、大蓝村、连滩、岭头、西屋、西屋与油房与袁屋共有、徐屋、油房、袁屋经济合作社,大蓝经济联合社,丹洲村糖六组、糖三组、糖四组、糖五组、糖六组与糖五组共有、新二组、中间厅经济合作社;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廊步村范屋、高孔、老屋、岭水坑、楼屋、马头下、庙背、上屋、塘肚角、王屋、下村、余屋经济合作社,南山居委会横巷、上寮与横巷与下寮与中一与中二共有、上寮、上寮与横巷与下寮与中一与中二与新丰与新村共有、新村、中二、中一经济合作社,岩前村陈屋、对面塘、黄屋、上张、新厅、竹桥头经济合作社,长岭村老巷、老巷与社前共有、三角地、社前、下石、油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大站镇大蓝村东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3.2758公顷(其中耕地2.2968公顷,林地0.5171公顷,建设用地0.3841公顷,未利用地0.0778公顷);大蓝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2648公顷(其中耕地0.0512公顷,建设用地0.2136公顷);连滩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1211公顷,均为耕地;岭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4807公顷(其中耕地0.4407公顷,建设用地0.0400公顷);西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9719公顷(其中耕地0.92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2公顷,未利用地0.0141公顷);西屋与油房与袁屋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面积0.6069公顷(其中耕地0.6067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徐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5365公顷(其中耕地0.0801公顷,坑塘水面0.43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8公顷,未利用地0.0125公顷);油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3325公顷(其中耕地0.3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7公顷);袁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2.5317(其中耕地1.8293公顷,林地0.2569公顷,坑塘水面0.2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329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大蓝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0845公顷(其中耕地0.0450公顷,建设用地0.0305公顷,未利用地0.0090公顷);丹洲村糖六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0350公顷,均为未利用地;糖三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3961公顷(其中耕地0.2584公顷,坑塘水面0.0070公顷,建设用地0.0922公顷,未利用地0.0385公顷);糖四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8634公顷(其中耕地0.6776公顷,坑塘水面0.0675公顷,建设用地0.0966公顷,未利用地0.0217公顷);糖五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1946公顷(其中耕地0.0902公顷,未利用地0.1044公顷);糖六组与糖五组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面积0.2334公顷,均为耕地;新二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3007公顷(其中耕地0.2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5公顷);中间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3878公顷(其中耕地0.37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6公顷);
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廊步村范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3.6829公顷(其中耕地1.4253公顷,园地0.5613公顷,林地1.2501公顷,坑塘水面0.31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7公顷,建设用地0.1232公顷);高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6406公顷(其中耕地1.0068公顷,园地0.0652公顷,坑塘水面0.49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7公顷,建设用地0.0159公顷);老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9190公顷(其中耕地1.6444公顷,坑塘水面0.2680公顷,建设用地0.0066公顷);岭水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2.3655公顷(其中耕地1.5420公顷,园地0.0991公顷,林地0.3171公顷,坑塘水面0.24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55公顷,建设用地0.0183公顷);楼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8526公顷(其中耕地0.7766公顷,坑塘水面0.0760公顷);马头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3.0007公顷(其中耕地1.7829公顷,林地0.4739公顷,坑塘水面0.0474公顷,建设用地0.6965公顷);庙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2860公顷(其中耕地0.9834公顷,坑塘水面0.0018公顷,建设用地0.3008公顷);上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4408公顷,均为耕地;塘肚角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2787公顷(其中耕地0.7615公顷,园地0.4842公顷,林地0.0132公顷,坑塘水面0.0198公顷);王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9691公顷(其中耕地0.6793公顷,坑塘水面0.2890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下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6528公顷(其中耕地0.2950公顷,坑塘水面0.3578公顷);余屋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2.1888公顷(其中耕地1.8075公顷,坑塘水面0.0960公顷,建设用地0.2853公顷);南山居委会横巷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9925公顷(其中耕地0.2257公顷,林地0.7555公顷,未利用地0.0113公顷);上寮与横巷与下寮与中一与中二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面积0.1081公顷,均为耕地;上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3548公顷(其中耕地1.0119公顷,林地0.0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1公顷,建设用地0.0454公顷,未利用地0.2312公顷);上寮与横巷与下寮与中一与中二与新丰与新村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面积0.3980公顷(其中耕地0.2034公顷,林地0.1946公顷);新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1165公顷(其中耕地1.0354公顷,未利用地0.0811公顷);中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233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中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5224公顷(其中林地0.2655公顷,建设用地0.2569公顷);岩前村陈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8534公顷,均为耕地;对面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0783公顷,均为耕地;黄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6558公顷,均为耕地;上张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9090公顷(其中耕地1.9000公顷,林地0.0085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新厅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3.2482公顷(其中耕地3.1141公顷,未利用地0.1341公顷);竹桥头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3507公顷(其中耕地1.2326公顷,林地0.1181公顷);长岭村老巷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0986公顷(其中耕地0.4128公顷,林地0.65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0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老巷与社前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面积0.1640公顷(其中耕地0.0556公顷,林地0.1084公顷);三角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0839公顷(其中林地0.8069公顷,坑塘水面0.2770公顷);社前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0.2165公顷(其中耕地0.1046公顷,林地0.1119公顷);下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1.7796公顷(其中耕地0.4843公顷,林地1.1313公顷,坑塘水面0.11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1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油房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面积2.7144公顷(其中林地2.1136公顷,坑塘水面0.6008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33.2088 | 旱地57.7501(大站) 旱地65.2503(英城) 水田57.7500(大站) 水田65.2500(英城) |
园地 | 1.2098 | 50.2500(英城) |
林地 | 9.1234 | 20.7000(大站) 23.2500(英城) |
坑塘水面 | 3.9258 | 59.4000(大站) 67.5000(英城) |
其他农用地 | 0.6878 | 45.9504(大站) 40.5000(英城) |
建设用地 | 2.8464 | 36.0000(大站) 40.5000(英城) |
未利用地 | 0.7712 | 18.0000(大站) 20.2500(英城)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7]6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分别为大站镇157.5万元/公顷、英城街道办240万元/公顷。
(三)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英城街道办事处、大站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9)〔2019〕93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
大站镇政府,陆国文,联系电话:0763-2502039;
英城街道办事处,郭冰,联系电话:0763-2270713。
八、其他事项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