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英德市2019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15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英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桥头镇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 号 |
被征地村(组)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
桥头镇桥头社区下街经济合作社 |
养殖水面 |
0.0687 |
63.4920 |
|
坪山下围经济合作社 |
耕地 |
0.3699 |
61.0500 |
其它农用地 |
0.0274 |
53.2502 |
|
坪山新围经济合作社 |
耕地 |
0.2566 |
61.0500 |
其它农用地 |
0.0520 |
53.2502 |
建设用地 |
0.0002 |
61.05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桥头镇桥头社区下街经济合作社 |
4.3619 |
0.2061 |
0 |
4.5680 |
坪山下围经济合作社 |
24.0415 |
1.7879 |
0 |
25.8294 |
坪山新围经济合作社 |
18.4466 |
1.1573 |
0 |
19.6039 |
合计 |
46.8500 |
3.1513 |
0 |
50.0013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27.5万元/公顷;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面积(公顷) |
货币补偿费用 |
桥头镇桥头社区下街经济合作社 |
0.0069 |
0.8798 |
坪山下围经济合作社 |
0.0397 |
5.0617 |
坪山新围经济合作社 |
0.0309 |
3.9398 |
合计 |
0.0775 |
9.8813 |
3、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公告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桥头镇政府。
联系人:
桥头镇政府,苏先航,联系电话:0763-2701309。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英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