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神华国华清远发电工程(2×100万千瓦)建设项目(一期)用地经依法上报审批,其中涉及的共19.3936公顷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21年12月7日以粤府土审(授)〔2021〕70号文批复。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英德市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白石前与茶园背经济合作社共有、冬瓜铺村板前经济合作社、冬瓜铺村曾屋经济合作社、冬瓜铺村邓三组经济合作社、冬瓜铺村邓三组与邓五组与曾屋经济合作社共有、冬瓜铺村邓五组经济合作社;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经济合作社、鹅豚寨与新二与新围与围仔与廖塘经济合作社共有、清溪村廖塘经济合作社、清溪村庙背底经济合作社、清溪村上围经济合作社、清溪村松子坳经济合作社、清溪村新围经济合作社、清溪经济联合社;沙口镇园山村老楼经济合作社、园山村上李经济合作社、园山村上李与下李经济合作社共有、园山村滩石尾经济合作社、园山村下李经济合作社、园山村新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白石前与茶园背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586公顷,其中耕地0.1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4公顷;冬瓜铺村板前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7918公顷,其中耕地0.78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6公顷;冬瓜铺村曾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168公顷,其中耕地0.0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冬瓜铺村邓三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504公顷,其中耕地0.1485公顷,建设用地0.0019公顷;冬瓜铺村邓三组与邓五组与曾屋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857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冬瓜铺村邓五组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378公顷,均为耕地。
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482公顷,其中耕地0.0668公顷,园地0.0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0公顷;清溪村鹅豚寨与新二与新围与围仔与廖塘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579公顷,其中耕地0.0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0公顷;清溪村廖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1808公顷,其中耕地0.1802公顷,园地0.3061公顷,林地0.6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6公顷,建设用地0.0018公顷;清溪村庙背底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2857公顷,其中耕地0.2489公顷,园地0.0074公顷,林地0.01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9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清溪村上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9667公顷,其中耕地1.1827公顷,园地0.2082公顷,林地0.48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9公顷,建设用地0.0015公顷;清溪村松子坳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2614公顷,其中耕地0.0158公顷,林地0.1788公顷,建设用地0.0668公顷;清溪村新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988公顷,其中耕地0.1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清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1276公顷,均为林地。
沙口镇园山村老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3152公顷,其中耕地0.3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0公顷;园山村上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9770公顷,其中耕地1.3941公顷,林地0.5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9公顷,未利用地0.0562公顷;园山村上李与下李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9.4831公顷,其中耕地0.1296公顷,林地8.80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9公顷,未利用地0.5286公顷;园山村滩石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1.8731公顷,其中耕地0.9114公顷,林地0.80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3公顷,建设用地0.1489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园山村下李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080公顷,其中耕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园山村新楼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2690公顷,其中耕地0.26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3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6.0433 |
56.5500 |
林地 |
11.6085 |
26.0130 |
园地 |
0.5771 |
43.5435 |
其他农用地 |
0.2607 |
43.5435 |
建设用地 |
0.3191 |
56.5500 |
未利用地 |
0.5849 |
22.62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68万元/公顷。
(三)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七、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1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1〕70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