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英德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经依法上报审批,其中涉及的共6.2433公顷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9月10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以粤府土审(19)〔2019〕39号文批复。
二、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英德市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英德市东华镇坣下村委茅园与团结经济合作社、坣下村委石山下经济合作社、坣下经济联合社,汶潭村委高粱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英德市东华镇坣下村委茅园与团结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759公顷,均为林地;坣下村委石山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0797公顷,其中林地4.4943公顷,养殖水面0.5854公顷;坣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603公顷,均为林地;汶潭村委高粱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274公顷,均为林地。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林地 | 5.6579 | 18.0000 |
养殖水面 | 0.5854 | 54.60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7]6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127.5万元/公顷。
(三)给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东华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9)〔2019〕31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东华镇政府,卢勋德,联系电话:0763-2630866。
八、其他事项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