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英德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38号)、《英德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英府办[2012]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英德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区稳定就业及有固定居住点,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外来工、农民工家庭需在本市区企业服务、就业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新就业全日制毕业5年内无房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平方米;
4、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1323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低于3.5万元;
5、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1654元以下,家庭人均资产低于4.5万元;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英德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产权人产权登记证明;
8、就业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同时,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1、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2、土地、房产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3、汽 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4、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经营类资产:自营和合作经营企业类资产。
6、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四、受理地址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或租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
如有疑问,可咨询英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英德市住建局405、407室
办公电话:2655886、220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