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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退出机制
  • 2022-10-18 12:1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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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是英德市政府公共服务中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英德市政府为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做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在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的同时,也要懂得自觉遵守公租房管理条例,遵循社会公序良俗,才能更好的维护和谐秩序,安居乐业。为此英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通过英德市政府门户网站宣传国家、省、市的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之---退出机制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四十七条 租赁期间,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并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搬迁。

  第五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过程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租公租房的,经调查核实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广大困难群众能遵守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工作,切实保障更多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共同创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




                                                      英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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