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