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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2024-01-02 09:2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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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人才政策以及住房保障的需求情况等,组织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公租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在申报和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对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同时应当明确公租房项目的空间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公租房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

  收益余额;

  (五)出租公租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纳入住房保障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公租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约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

  (三)政府在“三旧”(旧城镇、旧工厂、旧村庄)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

  (四)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五)政府直管公房(住宅部分);

  (六)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

  (七)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寓、宿舍;

  (八)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公租房总规划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回购价格、收回条件、建成移交等事项,住建部门应在申请或征求意见复函中明确相关条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有关要求列明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

  公租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开工、竣工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公租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应该及时无偿移交市政府。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公租房和集体宿舍型公租房。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户型包括一房一厅、两房一厅和三房一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二十条 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应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一次性普通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按投资的主体确定房屋的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没收和配建、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一律归政府所有,由市、县(市、区)政府授权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统一运营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归建设单位所有,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县(市、区)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然后公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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