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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2024-03-04 16:3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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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与核准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5.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财产限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7.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合法有效的低保、优抚优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社会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籍、婚姻状况、家庭人员结构、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缴纳社保和税费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退还申请材料;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与核准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录用或聘用证明材料。

  4.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工作单位、社保缴费、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相互关系、年龄、学历、工作单位、住房、社保缴费等情况),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与核准 

  (一)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就业、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相互关系、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公安、不动产登记和社会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籍、车辆购置、家庭住房、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退还申请材料;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应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它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对象的财产核定值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借出款的数值、拥有黄金和白银等贵金属的市值、持有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投资产品的现值、拥有企业股份和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的评估值、拥有邮票和货币等收藏品的市值、高档电器和家具的现值等。

  申请住房保障的复退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申请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的申请主体包括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申请应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位申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人代理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主体应向指定的受理机构提交齐全、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复印件应有申请人的签名,并提供原件核对。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材料供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以单位名义申请住房保障的,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书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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