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位于英德市英城光明路与仙水路交界处祥云碧峰华府的英德市华府万客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白酒柜台内发现有由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7瓶标称“贵州茅台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797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19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不按要求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贵州茅台酒”7瓶;二、处60000元罚款。
【警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