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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英德市西牛镇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使用未注册商标案
  • 2022-07-10 23:3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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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达位于英德市西牛镇的英德市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车间有正在生产的红油酸笋,且在包装车间发现有上述食品的外包装袋,其外包装标有“丸建”及笋样图案,图案中带有®标识。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商标“丸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15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以案说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营者若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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