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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四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2023-11-10 09:5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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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德市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4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英德第四批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英德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根据群众举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里发现举报所述的文章,该文章含有“石蛙有滋补强壮,滋阴降火,清心润肺,解劳补虚、强筋骨、填精潜阳,驱痨瘦,化疮毒和兼补病后虚弱诸功效。”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经查,当事人承认涉案文章是其发布的,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该文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英德市西牛镇某五金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8月7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西牛镇某五金店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3盒“金象牌”500安电焊钳(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生产),外包装标有“国家专利号:973232382、01333137.X”。执法人员现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上述专利号,没有查询到专利号“973232382”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专利号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作出没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违法所得的处罚。

  案例三:英德市某凉茶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茶案

  2023年3月14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TT23020504129的《检验报告》,编号为CTT230205041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QX 0001S-2020《固体饮料(一)》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规格为12g/包的“桑菊茶”3005包,其中3000包以每包3.3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佛山市某凉茶有限公司,剩余5包自行使用了。上述“桑菊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QX 0001S-2020《固体饮料(一)》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上述涉案“桑菊茶”货值金额为9916.5元,销售收入为9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00);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案例四:英德市英城某托管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案

  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5日接到市民投诉,反馈某学堂幼儿园从2023年3月1日开始由十多名幼儿出现呕吐现象,不清楚是饭堂卫生问题还是病毒感染,幼儿园未将情况上报教育部门并正常上课。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6日根据市民提供的信息对该场所进行核查,该经营主体英德市英城某托管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调查,该中心于3月1日至3月6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托管中心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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