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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法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废案‖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获刑一年二个月
  • 2021-04-12 16:3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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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向清远偏远地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屡禁不止,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震慑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一批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现向社会进行公开警示报道。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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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原英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工作人员对卢某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2018年3月5日,原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现机构改革后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以下简称“英德分局”)接到群众电话反映,有人在桥头镇五石村委赖屋村小组莲塘尾倾倒固体废物。英德分局调查后,发现卢某根将工业固体废物(油渣)倾倒在桥头镇五石村委赖屋村小组莲塘尾林地的一个泥坑内,泥坑没有做防雨、防渗漏等措施。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共计153.16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卢某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18年3月21日,英德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0月16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卢某根犯环境污染罪诉讼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卢某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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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原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卢某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现场进行清理。


本案办理过程中,英德市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取证、调查的过程,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部门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涉刑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同时,本案的刑事判决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向企图触碰法律底线的个人、组织或单位敲响警钟,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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