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
类型 | 细化标准 | 2020年9月1日起 | 2021年1月1日起 | 2023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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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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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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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 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 全省范围内禁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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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 —— |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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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棉签 |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 —— |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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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 —— | 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 | 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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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
类别 | 细化标准 | 2021年1月1日起 | 2023年1月1日起 | 2026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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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降解塑料袋 |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 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 |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市县城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 |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和沿海地市县城建成区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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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餐具 |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一次性塑料杯,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 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 | 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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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吸管 |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 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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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 | 酒店、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房等场所使用的易耗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梳子、牙刷、肥皂盒、针线盒、浴帽、洗涤护理品容器(如浴液瓶、洗发水瓶、润肤霜瓶等)、洗衣袋等。 | —— | 全省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 | 全省范围内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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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塑料包装 | 塑料包装袋 | 用于快递寄递过程装载货物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 —— | 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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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编织袋 | 由塑料编织布(或塑料编织布与塑料薄膜、纸张等)制成,用于快递寄递过程装载货物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 —— | 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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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胶带 | 快递封装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胶带。 | 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到90%以上。 | 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提高到15%以上。 | 全省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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