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英司〔2021〕4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英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联系。
联系人:宋庆武,联系电话:2813007。
英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英德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7〕122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的通知》(粤司办〔2018〕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英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要求,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案件,根据纠纷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给调解员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制度。
第二章 补贴原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
(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经办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三)专补专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不作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四)分类发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适用对象为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但属公务员身份和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及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第四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二)各村(社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五章 类型划分
第六条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度、涉案人员数量、影响大小等因素分成四类案件,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重大案件,成功调处一类案件,给予每案8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 3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英德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调处二类案件,给予每案4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乡镇(街
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英德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普通案件,成功调处三类案件,给予每案2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类简易案件,成功调处四类案件,给予每案100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 案件。
第七条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标准。
(一)简易卷宗:①卷宗封面;②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信息材料;③口头调解登记表或调解协议书;④回访记录。
(二)规范卷宗:①卷宗封面;②当事人申请书;③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信息材料;④受理调解登记表;⑤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⑥调解笔录;⑦调解协议书;⑧回访记录;⑨其他材料等。其中当事人申请书、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需为原件。
(三)制作规范化《调解协议书》应具备下列五个必备条件:①内容合法;②语句通顺准确,能够完整表达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③各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要明确具体;④协议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要明确;⑤全部当事人、参加调解的调解员和必要的在场人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写明完整的调解日期。
第六章 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审批和发放。
“以案定补”实行季度审批,即每季度末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将本季度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登记表和调解卷宗报送基层司法所,由基层司法所进行分类审核,对符合标准的调解案件,按要求填写《____镇(街)____年第____季度人民调解案情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司法局申报补贴经费。
市司法局组成审核小组对调委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标准的,在每季度审核后发放,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补贴或待完善符合标准后再兑现补贴。
补贴以非现金形式发放,发放完毕后应将原始签领佐证材料及时提交市司法局。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如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或被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十条为保证调解质量,市司法局不定期进行抽样回访,如发现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例,或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因调解不当,导致纠纷事态扩大等,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并视情节在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对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或本辖区发生的矛盾纠纷不积极调处,消极推诿,酿成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专(兼)职调解员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取或挪用、侵吞、私扣补贴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英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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