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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 2023-05-18 14:27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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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3007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的通知

英府办〔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英德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英德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员使用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所涉聘用人员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警辅人员的聘用管理按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三、规范管理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使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员”)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确保各项专项工作聘员配备到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一)名额管理

     聘员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名额核定工作由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明确。

     使用聘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申请新增聘员名额或延长聘员服务期限的,报联席会议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核,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依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实名管理

     使用单位申请名额经核定批准后,按核准的名额招聘使用聘员,由符合资质的人力资源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单位”)承接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经费标准内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实名管理。

     (三)分类管理

     聘员分为四类:

     1.事业单位管理类:分为四档,分别为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全日制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大专学历的人员。

     2.专业技术类:分为四档,分别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助理级和员级)的人员。

     3.行政辅助类:分为四档,分别为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大专学历的人员。

     4.后勤服务类:司机岗位按所驾车型分为三档,分别为A类(A1、A2、A3)、B类(B1、B2)、C类(C1、C2);其他岗位不分档,须获得高中以上学历。

     聘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学历学位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和承接单位同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后,可以在对应类别内变更档次。档次变更后,承接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

     四、名额申请与审批

     使用单位申请新增聘员名额或延长聘员服务期限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聘员情况、申请名额的类别和档次、聘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和使用时间等。

     (二)条件初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

     (三)名额审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名额下达。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名额下达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指标下达6个月内完成人员招聘,逾期未完成招聘的,收回名额。

     (五)名额管理。聘员名额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因机构改革、专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或结束、聘员名额过剩或服务期限到期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核减(销)名额申请。联席会议将根据使用单位工作任务情况及时收回名额。

     五、薪酬待遇标准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工资(含税金)、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承接单位需按以下工资待遇标准与聘员订劳动合同:

     (一)事业单位管理类:第一档7.2万元/年,第二档5.76万元/年,第三档4.32万元/年,第四档3.96万元/年。

     (二)专业技术类:第一档9.36万元/年,第二档7.2万元/年,第三档5.76万元/年,第四档4.32万元/年。

     (三)行政辅助类:第一档7.2万元/年,第二档5.76万元/年,第三档4.32万元/年,第四档3.96万元/年。

     (四)后勤服务类:司机岗位第一档4.32万元/年,第二档3.96万元/年,第三档3.72万元/年;其他岗位3.72万元/年。

     专业技术类聘员未具有相应职称的,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类根据学历学位档次确定其工资待遇标准。行政辅助类聘员为高技等大专以下学历的,参照后勤服务类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聘员须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承接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聘员按照统一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150元/月)由承接单位承担,个人缴存部分(150元/月)由其本人承担。

     薪酬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调整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允许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专项工作的特殊性,结合对聘员的年度考核情况,适当发放考核奖金,幅度不得超过本级别聘员年薪标准的20%。考核奖金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不列入该专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市财政局只按核定的聘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支付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等费用,超出范围的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考核奖金的发放由使用单位将资金支付承接单位发放,具体细则由双方商定。

     六、人才储备与管理

     为提高聘员的招聘效率和节省费用,建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人才库由承接单位负责管理,数据来源由相关部门提供。以下人员均列入人才库储备与管理:

     (一)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录用考试未被录用,且笔试成绩达到及格分数线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

     (二)在本市办理大学生毕业报到手续的人员(由市就业中心提供)。

     (三)参加专项工作聘员考试未被录用,且笔试成绩超过及格分数线的人员(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

     (四)因使用单位的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结束或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聘员(由使用单位向承接单位提出同意列入人才库的意见后,由承接单位提供)。

       七、聘用管理

     新增聘员,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由承接单位按1:3的比例挑选适合的人选进行面试考试确定聘员。人才库中没有适合人选的,由使用单位会同承接单位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起草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承接单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考试招聘。

     公开考试招聘原则上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在核定的配置岗位数量范围内,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聘人员,实行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不纳入公开考试招聘。

     招聘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聘员的数量、类别、档次、聘用时间、工资待遇以及各项费用支付方式、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督促承接单位履行合同,落实各项承接管理工作。

     承接单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经营的行政许可。

     八、资金安排及拨付

     使用单位经批准聘用的聘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情况划拨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或结束的,收回名额,依法依规与聘员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支付相关待遇的,由承接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会审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由承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目前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经营行业的服务价格标准(每月50元/人)向使用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由承接单位组织公开考试招聘的,参照目前我市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的服务价格标准据实列入运营成本。

     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对各使用单位报来的本年度名额使用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核定下一年度的聘员名额和经费,由使用单位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聘员经费预算。

     九、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原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由联席会议重新核定,名额和人员符合规定的进行套转,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清退。

     (二)本方案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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