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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4-01-17 16:55
  • 来源: 英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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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FG2024001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

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英府〔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英德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改革强军战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镇(街)及各单位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列为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 各镇(街)及各有关单位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做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各镇(街)、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文化拥军活动。做好智力拥军,教育部门应为驻英部队和我市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学历教育;人社部门应联系安排培训机构为驻英部队和我市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做好文化拥军,宣传部门每半年应组织文艺团体为部队送文艺晚会或组织联谊活动等。司法机关应定期组织“送法进军营”和“法律援助”等服务活动。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在保障军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市区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军队车辆优先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车站、码头、医院、银行、旅游景区和其它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设立“双优”(优先、优惠)服务窗口;没条件设立的,应当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全市范围内旅游景区对出示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免收进入景区的门票;现役军人、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各镇(街)及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退役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放《就业创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在我市机关聘用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适当放宽随军家属学历等条件。

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编制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本市基层镇(街)武装部专武干部的招考,主要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招录。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军队退役干部随迁子女,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 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抚恤定补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财政预算,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退役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军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 在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时,司法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大力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士官)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镇(街)的武装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被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者2000元,立三等功者1000元,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士官)者500元。此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适当调整提高,所需经费统一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 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悬挂“光荣之家”标识牌。

第十 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 市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退役军人和军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军队退役军人和军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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