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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10-23 16:00
  • 来源: 英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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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DFG2017002

英府办〔201744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卫办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9日       

 

英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及《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实行谁主管、谁监督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市爱卫办、镇(街)爱卫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等工作。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网络,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 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各镇(街)、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省和清远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爱卫办备案。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清远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市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清远市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八条  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预防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计局或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6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11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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