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17004
英府办〔2017〕55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英各单位:
《英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经十五届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英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法〔2000〕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业务的管理,包括:(一)建设工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服务: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成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登记档案,并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立由英德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英德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选及考核。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在委托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前,由招标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心网站发出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招选公告),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对已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建立招标代理行为奖惩记分制度,累计记分周期为一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失职、失误等行为按《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对表现良好、业绩突出的招标代理按《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市住建局定期向英德市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度扣分达到5分的,将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度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资格,待整改验收通过后恢复其代理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被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依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
附件:1.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xls
附件2:英德市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