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FG2026002
英府〔2026〕19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英德市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第七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英德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英德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是由政府专项基金保底和热心大病关爱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捐赠设立的用于贫困群众大病关爱救助的专项基金,由市民政局、市慈善会共同管理,在市慈善会下设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接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和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旨在对在英德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含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务人员),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二条 为规范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
(二)倡议英德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市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年募捐的资金。
(三)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英德市慈善会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每年“6·30”活动部分捐款。
(六)其他来源。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的救助对象包括民政救助对象和大病医治困难对象。
(一)民政救助对象:英德市在册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住院期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自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各类救助等后)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二)大病医治困难对象(非民政救助对象):在英德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困难的非民政救助对象,年度住院期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捐赠、各类救助等后)达到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给予20%的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在英德市工作并购买社保满3年以上,且连续累计参加英德市医疗统筹保险12个月以上的外来劳务人员可参照本条款实施救助。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关爱救助;一年多次住院治疗的费用累计为当年度救助,跨年度住院治疗的费用可纳入第二年的费用累计计算;救助对象原则上病愈出院(或病逝)后60天内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的必须要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申请本年度的重大疾病关爱救助。
第六条 申请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英德市参加医疗统筹保险证明。其中:外来劳务人员须提供在本市购买社保,参加英德市医疗保险和单位就业证明。
(二)填写《英德市慈善会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请审批表》和《英德市慈善会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提供住院期间有效医疗发票原件(如发票原件已交医保经办部门或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的,须由收票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五)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在医院直接报销的由医院出具并加盖公章,在医保经办部门零星报销的由医保经办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六)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七条 基金支出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关爱对象由各镇(街)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办受理申请,各镇(街)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英德市慈善会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请审批表》和《英德市慈善会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规定报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解释。
(二)审批。各镇(街)每月20日之前将符合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救助条件的申请资料上交至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公示。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对符合重大疾病关爱基金救助的对象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由镇(街)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办以及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查复核和处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重大疾病基金为专项基金,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英德市慈善会账户分帐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存入银行。
第九条 英德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建立重大疾病关爱对象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市重大疾病关爱基金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票据的,经调查核实后收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会重大疾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