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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英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 2026-03-12 09:0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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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英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印发英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英府〔2007〕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印发,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配套出台《英德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的通告》(以下统称“配套文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回收行业管理、回收经营管理、行业协会、罚则、附则共六章34条内容,因相关条款存在与上位法及职能定位不符、违背“审批精简”原则、与现行规章冲突等问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要求,需对《管理办法》进行废止。

    二、废止依据及原因

    一是《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市供销合作社是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但2007年国家层面《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供销合作社属于“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政社分开”,已不再纳入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力。将供销社确定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既与国家部门规章规定相悖,也不符合供销社职能改革方向。二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该条款隐含“准入登记前置”理念。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再生资源回收”未被纳入前置审批事项范围,不应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原条款与商事制度改革方向不符。三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市供销社申请备案登记”,但依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已整合到营业执照,原“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等相关条款已被删除,且备案主管部门也由市供销社调整为商务主管部门,原条款已无执行依据。四是《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市政局等管理单位,根据《中共英德市委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英发〔2019〕3号),已分别重组或更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部门名称消失且职责边界调整,导致原监管分工条款无法落实,存在监管衔接漏洞。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予以废止,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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