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通知》(粤民发〔2014〕5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救助工作风险防控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8〕121号)、广东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函〔2018〕17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专职服务力量,确保省委、省政府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聘人数、方式及条件
(一)招聘人数
招聘130人配备到市民政局及24个镇(街)。按照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文件规定,县(市、区)民政局所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0户到5000户的至少配备4人,5000户到8000户的至少配备6人,80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10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救助对象在300户以下的至少配备2人,300户到600户的至少配备4人,600户以上的至少配备6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按照上述比例确定市民政局及24个镇(街)配备的人数(详见附表,附后)。上述各镇街应配备人员中均包含1名服务性岗位工作人员,其中英中片安排到市直社会救助机构工作、英西片安排到英西北区域性敬老院工作,英东片安排到各自镇街敬老院工作。招聘人员的类型要求由市民政局在具体实施招聘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粤民发〔2018〕170号文件规定,向社会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上述配备人数计算方法为应配备人数减去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现有从事民政工作的公务员和在编人员不在计算之列。
(二)招聘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社会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由市民政局委托国资办下属劳务派遣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应聘条件
1.事务性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
(5)男女不限,年龄在40周岁以下;
(6)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或民政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服务性岗位人员招聘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二、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职责及组织管理
(一)人员职责。社会救助专职人员主要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社会救助专职人员一律采用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由国资办下属劳务派遣公司与录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2个月)。
(三)组织管理。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调配使用,日常工作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实行由市民政局和所在镇(街)党(工)委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作息时间参照公务员作息时间。
(四)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市民政局会同各镇(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考核评议制度,每年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同时组织所在辖区内服务对象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进行满意度评议。年度考核结果、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退出机制。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在岗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市民政局及所在镇(街)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待遇及经费落实
(一)待遇。固定薪金包括工资(含税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节假日补贴等。按照省民政厅文件要求,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保持工作队伍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参照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二)落实经费。根据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8〕170号)文件精神,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每年按照上年各级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总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专职服务所需经费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民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安排满足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需要。
四、此办法由英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