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根据《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远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英德市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经费资助方式,英德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无偿资助。
经费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工农业领域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等。根据工作职能变化,英德市科技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可进行相应调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英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英德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多渠道多方式公开征集项目需求和申报指南建议,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按申报通知要求受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本级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具体内容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申报审查。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局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业务股室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对专家评审意见和业务股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将审定意见会商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同时将立项情况报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项目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尽职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
第十九条 英德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市科技局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支出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市科技局将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科研诚信规定,进行惩戒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可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统筹使用。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终止结题管理。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主动终止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合格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合格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被动终止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市科技局合同审核。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七条对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对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除由市科技局会商财政部门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外,市科技局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科研诚信规定,进行惩戒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评审、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评审、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评审、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评审、咨询专家不得就评审、咨询事项与评审、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咨询专家。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科研信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资金管理的各类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第三十三条
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