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英府办〔202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英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英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37号)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务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太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编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2019年机构改革时的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原“老人老办法”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按月拨付,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补足。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
(一)按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以本人缴费基数(退休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1.年龄补助标准:
(1)35周岁以下的,补助0.4%。
(2)36周岁—45周岁的,补助0.5%。
(3)46周岁—退休前的,补助0.6%。
(4)退休后的,补助0.8%。
2.职务补助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职务为准):
(1)办事员、科员补助0.3%。
(2)享受科级干部待遇补助0.5%。
(3)享受处级干部待遇补助0.7%。
(4)享受副厅级以上干部待遇补助0.9%。
(二)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可用于医疗费用再报销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公务员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的制定、调整、解释和宣传工作。
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各类单位、人员信息的核定。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费用的划拨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享受待遇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及医疗待遇的审批、给付、结算、监管等业务工作。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本办法参照《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4〕4号)配套实施,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