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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的通知
  • 2020-06-28 12:13
  • 来源: 英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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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燃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的通知

英府办〔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十五届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英德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0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8

        

英德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警标识

1.7 预警发布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2 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成立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3 预防预警联动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应急准备

3.5 应急联动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预案启动

4.3 报告制度  

4.4 应急响应

4.5 指挥协调

4.6 现场应急救援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通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装备保障

6.4 交通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应急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教育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管理

7.5 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有序、妥善处置各类燃气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燃气安全事故以及燃气引起的群众性事件。各镇(街)、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相应制订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的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由当地政府、企业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燃气突发公共事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协调与配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依靠科技、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事件分级

在燃气储存、输配、使用等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燃气泄漏、使用不当等引起的火灾、爆炸、停气、中毒等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1 Ⅰ级(特别重大)适用情况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突发燃气事件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大部分瘫痪。

1.5.2 Ⅱ级(重大)适用情况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人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突发燃气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至交通运输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1.5.3 Ⅲ级(较大)适用情况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2千户以上、1万人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燃气、槽车以及运输大量燃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大量泄漏事件,严重危及安全。

1.5.4 Ⅳ级(一般)适用情况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2千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3)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燃气、槽车以及运输大量燃气实瓶的车辆、燃气管道等引起燃气泄漏事件,构成爆炸、火灾、中毒等安全隐患。

1.6 预警标识

按照事故分级,设置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分别表示如下:

(1)红色预警标识表示Ⅰ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2)橙色预警标识表示Ⅱ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3)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Ⅲ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4)蓝色预警标识表示Ⅳ级突发燃气安全事故险情。

1.7 预警发布

各镇(街)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提供重大突发公共事故的预告信息,以及本镇(街)有关涉及燃气安全的实际情况,在市统一分析、监控下,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镇(街)相关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1.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设立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委宣传部、英德供电局、燃气企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组成。

2.1.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市燃气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
  (4)决定全市范围内其他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重要事项。

(5)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及企业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6)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7)组织开展燃气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2.1.3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街)、燃气企业制订、完善和实施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燃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协调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参与燃气突发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等工作。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及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燃气储灌站、气化站和汽车加气站内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燃气市场无证照经营行为;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调查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燃气突发事故的违法活动,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安全事故现场区域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工作;负责安全事件和群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住宅小区、建筑工地时,负责与物业公司、建筑工地做好协调工作;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调用物资储备、机械设备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建筑物安全进行评估。

(6)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成立医疗救护和卫生处置组,负责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及时救治、转移伤员,及时、准确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情况。

(7)市财政局:负责处理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燃气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燃气价格相对稳定;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发放;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指导事件应急救援的交通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指挥车辆、船只参加救援;负责管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0)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负责监察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开展检测工作。

(11)市水利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供水、排水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及各电信运营商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1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燃气泄漏、爆炸及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全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协调社会各联动力量,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现场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15)英德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设施抢修及电力供应工作。

(16)燃气企业:贯彻落实燃气突发事件救援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本公司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做好燃气事故安全预防工作。制定燃气应急抢险抢修措施和方法,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按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组织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联络网络。

 2.3 现场指挥部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事发地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参与;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发生地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参与。

 2.3.1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3.2 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英德市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5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和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6 各镇(街)成立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各镇(街)成立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镇(街)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 预防预警联动机制

3.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加强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燃气管理部门加强燃气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监测

各镇(街)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和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逐步建立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预警信息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发生地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燃气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协调。

3.4 应急准备

(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3.5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120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燃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并第一时间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燃气突发事件时,本预案、有关镇(街)级预案及相关燃气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发生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时,一般应启动镇(街)级及相关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况启动,相关职能成员单位应介入处理。

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件,根据事态发展,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决定有关事项。

4.3 报告制度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3.1 报告时间和程序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企业或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燃气突发事故,如确认属于燃气突发事故,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对事故的初步判断,立即报告各级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燃气应急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初次报告可先采用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实行即时报告、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告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各镇(街)、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4.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 发生事故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

  4.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签发人。

  7. 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应急响应

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听从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做到如下:

1)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2)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在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市、镇部门支持配合的,由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4.5 指挥协调

1)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将事故现场图像资料传送至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和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若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布置事故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且必须坚守岗位。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清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报事故进展情况。

3)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或需紧急征用的,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6 现场应急救援

1.现场应急救援中,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专业抢救、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后勤保障、市场监察、预备机动组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组织人员及消防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船舶运送事故现场急需的物资、装备、药品等,输送现场需要疏散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海事部门)落实运输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抢险救援的有关情况。

7)后勤保障组: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住宿安排,灾民生活救援物资的供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8)市场监察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事故后市场的总体监控。

(9)预备机动组:由现场指挥部领导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现场指挥部领导调动使用。

4.7  信息发布

突发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全面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布较大以上级别预警信息、以及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预警发布的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市融媒体中心新闻媒体部负责,一般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政府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4.8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和各级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知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对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和总结

1)应急抢险结束后,按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深入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燃气事故原因,从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多方面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完善调查总结报告。

3)事故调查总结报告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汇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通讯保障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必须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应急管理、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业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担负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3 应急装备保

1)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设备、物资的维护保养制度及应急抢险调配方案,并报本级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2)消防救援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3)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4)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4 交通治安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专用抢险车辆外的运输、起重车辆和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的登记备案外,还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2)市公安局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 应急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保障应急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及预案演练、宣传培训所需经费。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各燃气企业抢险力量的建设以企业投资建设为主,必要时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燃气安全使用、设施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等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气水平、自我保护意识、自救能力。各燃气企业应向企业员工、燃气用户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并对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7.2教育培训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等培训工作,提高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上岗前和上岗后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

7.3 预案演练

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燃气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企业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4 预案管理

      7.4.1 分预案

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机构,细化职责,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设立专线电话,制订和完善本镇(街)、本部门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7.4.2 预案更新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5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市政府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或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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