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府〔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英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和上级有关义务兵优待及安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义务兵和部分优抚对象的优待、安置政策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我市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有:义务兵家庭、“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遗属、病故遗属)、孤老复员军人、1-10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
(二)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市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实际按我市上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发放。
2.进入西藏和新疆服役义务兵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3倍发放。
3.“三属”、孤老复员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倍发放。
4.1-4级伤残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发放;5-10级伤残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发放。
5.带病回乡复退军人,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发放。
6.高校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按上级和我市有关优待办法执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大学毕业生(在校生)的学历,由市征兵办(武装部)按上级和我市有关优待办法的要求进行确认。
(三)不得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1.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
2.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役年限的。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4.在职伤残军人。
二、安置
进入西藏和新疆服役的义务兵(士官)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优先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其他部队同等条件的标准的2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三、奖励
进入西藏和新疆服役义务兵(士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奖金是其他部队立功的三倍。
四、不得享受进藏(疆)兵优待、安置政策的情形
进入西藏和新疆服役的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凡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者有严重错误被部队作除名、中途退伍处理的,不得享受进藏(疆)兵的优待、安置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03年10月27日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修订进藏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英府[2003]107号)、2001年1月7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在职青年、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通知》(英府办[2001]2号)、1998年10月28日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修订进藏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英府[1998]126号)、1993年2月5日英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抚恤优待问题的通知》(英府发[1993]8号)同时废止。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