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健文 性别:男
电话:1870205****
身份证号:4418271983********
住址:广东省清新县石潭镇北安村委会带珍村1号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0日,利用一辆运输车(粤R45272)在北江干流英德市连江口镇西洞河段违法装运河砂,属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装运河砂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英德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巡查日志; 2、联合执法现场图片; 3、当事人陈健文的调查笔录; 4、现场作业工具(运输车粤R45272)和作业现场图片确认; 5、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
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违法运输河砂量不足100立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应缴至(工行英德支行、建行英德支行、农行英德支行营业部、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行清远分行英德支行营业部其中一间银行的英德财政代收费专户),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水利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许楠烽
联系电话:0763-2221655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农林水大厦英德市水利局附楼2楼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