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辉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竞得位于英德市东华镇英华茶场清华园金竹大道以北(地块七),面积7332.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5月5日,原英德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1881-2017-00003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你公司须于2017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38万元,但你公司至今仅缴交了69万元定金,剩余69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经我局多次催缴仍未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你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经查,你公司已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该通知。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通知办理解除合同,也未收到你公司意见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我局决定自上述通知送达你公司之日即2021年3月12日依法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1881-2017-000035)》,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已缴纳的69万元定金不予退还。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十条约定,你公司若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