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住建罚字[2021]009号
被处罚人:周尚锋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阚寨自然村15
经查,你公司在位于英德市东华镇东升村S347线南的英德市明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五金一车间工程中,存在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该项目2019年9月27日开工,目前已完工,并且已办理规划验收。现建成地上一层,总建筑面积6042㎡,工程合同价款为501486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此违法行为中是直接责任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告字[2021]00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英住建罚听告字[2021]009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8.12“违法情节和后果为: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核查,该项目已完工,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施工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即处3万元×10%=0.3万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