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x凤,性别:女,籍贯:广东英德,身份证:441881197908xxxxxx,联系电话:1342523xxxx,地址:英德市西牛镇社区。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违法占地建猪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5月份起擅自在英德市西牛镇赤米村新屋组建猪棚,非法占地2.38亩(15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基本农田2.38亩,建筑占地面积1586平方米,建筑面积1586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影像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组织机构代码证》、《当选证》、《身份证》等证据事实,上述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76元共120536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交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76元共1205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期限拆除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令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及提醒事项
联系人:陈韦伽、刘子谦
电
话:2281013
地
址:英德市英城街道英州大道自然资源局大楼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