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陶山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431121198509******
住所(地址): 湖南省祁阳县潘市镇陶家湾村8组
本单位于2022年2月16日对陶山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案立案调查。经查,位于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核心区13号地块的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四期13号地块项目,2021年11月09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62186.48㎡,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盛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劳务分包给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陶山、奉小华等班组并签订《施工班组承包合同》。你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奉小华、陶山、徐合祥的讯问笔录、广州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四期)13地块总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木工班组的《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等予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0.2,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罚款(即处罚款壹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按642.5万元×2%=128500元计算)。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