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水行罚字〔2022〕第030号
当事人:英德市鸿雨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4B8A4X
住所(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鱼湾村水头组毛塘岭1号
法定代表人:万国勇 职务:法人
联系人:万国勇 联系电话:1990286****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在英德市东华镇渔湾村水头组毛塘岭1号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造成扰动,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补办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关于要求对英德市鸿雨农牧有限公司项目未按期限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进行立案调查的通知》、《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万国勇的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向你(单位)网上公告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英水罚告字〔2022〕第03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英德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工行英德支行、建行英德支行、农行英德支行营业部、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行清远分行英德支行营业部其中一间银行的英德财政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志辉
联系电话:2220960
单位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西岸滨江路水政监察大队407室
英德市水利局
2022年8月17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