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 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897625960N
住所(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15号尚品名城花园2#楼首层115卡商铺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5日对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罗土新将罗土新住宅楼A3幢工程发包给清远市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但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使用红砖进行砌筑,该项目建筑面积1055.41㎡,工程合同价款为98.173416万元,2021年2月16日开工,目前已完工,已建成陆层半的建筑。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602.17,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行政服务中心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 科技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