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红府执(罚决)字〔2022〕第008号)。经审查,案件存在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适用错误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单位决定撤销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红府执(罚决)字〔2022〕第008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英红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