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公司未进行保证金续保一案,因无法通过现场送达、邮寄无人签收,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英人社监字〔2023〕第19-1号)。
经调查核实,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公司”)承建的英德市供水工程(黄花、大洞)扩网、水质提升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1月4日办理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该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已过有效期。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坤和公司发出《工资保证保险续保催缴告知书》,但坤和公司仍未按要求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续保手续。
坤和公司因未依法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为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到期未续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立案处理。
2023年7月28日,我局向坤和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坤和公司依法为承建的上述项目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续保手续,并将完成续保的凭证交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大队备案,但坤和公司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坤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坤和公司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未妥投,EMS邮寄送达回执显示“退回”;2023年8月22日,我局再次向坤和公司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仍未妥投,EMS邮寄送达回执显示“退回”。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等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等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司逾期仍拒不配合处理的,我局将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你司依法列入单位(个)不守信等级;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系电话:0763-2285370)
特此公告。
附件:英人社监字〔2023〕第19-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df
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