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黄康宁 ,性别:男,身份证号: 441881**********14,
电话:135*****888,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石牯塘镇石牯塘街
我单位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英西执 罚决字[2023]第10号),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又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西执(催)字[2024]第1号),并于当日向你邮寄,但被退回妥投;2024年3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你提供的现居住地址和邮寄收件地址(广东省英德市石牯塘镇石牯塘街)进行送达发现你不在当地。
由于采取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西执(催)字[2024]第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联和路1号)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西执(催)字[2024]第1号)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英西执(催)字[2024]第1号).pdf
英德市西牛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