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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欠薪问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24-06-07 16:4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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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广州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铭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4年3月26日,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送关于广州天铭公司涉嫌欠薪的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资料,我局根据移送资料中投诉人钟广金等人提供班组工人欠薪情况表、班组工人调查笔录、微信聊天支付记录及现场负责人熊健提供的班组工人被拖欠工资尾款情况明细表等证据资料,并通过对熊健调查笔录显示,广州天铭公司从2023年2月至12月分别承接了英德市东华镇万洋众创城5家厂房的二次装修工程,广州天铭公司在施工期间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分项目建立用工台账、未按时足额结算支付劳务班组工人工资,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 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等规定。 

  2024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向广州天铭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告知立案查处。2024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向广州天铭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24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广州天铭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2024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广州天铭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述文书我局采取邮寄方式,并同时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和在用工现场张贴公告形式告知广州天铭公司,但广州天铭公司逾期未派员到我局配合调查及未限期改正劳动违法行为,未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执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24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向广州天铭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广州天铭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在英德市人民政府网站、用工现场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英人社监字〔2024〕第14-6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广州天铭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10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楼一楼

  联系电话:0763-2285370


       附件:用工现场公告-英人社监字〔2024〕第14-6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天铭净化工程有限公司).pdf

 

               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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