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3394127C,法定代表人:汤洪,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51号汇达商务大厦8层10号(住改商)。
你司建设的维多利广场南区(B、C区)工程,建筑面积93212.6平方米,于2010年8月经我局批准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了(英人防征字[2020]005号)《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英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限你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英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人防窗口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05425.92元。该决定书已于2020年12月2日送达你司。现因你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上述征收决定书确定期限内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05425.92元。我局曾多次致电你司法定代表人汤洪到我局领取《催告书》(英住建征催字〔2024〕1号),但汤洪一直不来领取《催告书》。我局又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司邮寄了该《催告书》(EMS运单号:1362873526920),但法定代表人汤洪拒收,已退回。
由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住建局208办公室)领取该《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限你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英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4505425.92元。逾期不缴交,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你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后勇 联系电话:0763-2200780
联系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住建局208办公室
附件:催告书英住建征催字〔2024〕1号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df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