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元志未经批准于2023年3-4月期间在英德市青塘镇青南村委十四组(小地名:芋乱窝)占用林地61.57平方米搭建牛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镇于2024年3月25日对卢元志作出青府执法(林业)罚决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元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我镇在依法催告卢元志履行义务未果后,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粤1803行审8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青府执法(林业)罚决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卢元志处以限期恢复其位于英德市青塘镇青南村委十四组(小地名:芋乱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1.57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执行。
根据(2024)粤1803行审824号行政裁定书,现公告如下:
1.限卢元志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恢复位于英德市青塘镇青南村委十四组(小地名:芋乱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1.5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即拆除占用61.57平方米林地的牛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卢元志承担。
2.限卢元志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牛棚里养殖的牛等财物搬离,逾期不搬离的,本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牛棚时,将在第三方人员见证下,对牛棚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往指定地点存放。
3.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依法对上述牛棚进行拆除。
英德市青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