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英德辖区)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已经十六届第六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十四届第13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英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英德辖区)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粤府函〔2024〕2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英德市2021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2023年修订)成果的通知》(英府办函〔2024〕49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同时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广连高速公路英德段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英府〔2018〕21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连高速公路英德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英办会函〔2019〕77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英德市英城至大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2〕80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石门台水库项目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4〕3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和枢纽设施用地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万元) |
1 |
水田 |
亩 |
3.77 |
2 |
旱地 |
亩 |
3.77 |
3 |
园地 |
亩 |
2.9029 |
4 |
林地 |
亩 |
1.7342 |
5 |
养殖水面 |
亩 |
3.9208 |
6 |
其它农用地 |
亩 |
2.9029 |
7 |
宅基地、建设用地 |
亩 |
3.77 |
8 |
未利用地 |
亩 |
1.508 |
(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补偿(除房屋拆迁外)等费用按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标准执行,依数量、品种、规格据实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连高速公路英德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英办会函〔2019〕77号)执行。
(三)留用地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其补偿方式采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进行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四)工程建设用地涉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土地,由各主管部门自行负责落实,属于国有农用地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由专业机构按重置价鉴定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
(五)工程建设涉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气、供水、文物等专项设施,以及医疗、教育等行政部门需要迁(复)建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已批复的规划方案和迁(复)建实施方案等,做好迁(复)建工作。未经批准,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出规划补偿部分,由权属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六)黄茅峡水库淹没区范围外的青苗,如因本工程项目建设禁止村民继续耕种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条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复垦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由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工程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参考标准如下:
(一)临时用地租用补偿标准。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石门台水库项目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4〕34号)实施,即租金补偿标准为每亩1800元/年,首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付;使用超过一年的,按每亩每月150元的标准计付。
(二)临时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执行。
(三)租用及复垦主体。由本工程业主单位与用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及《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和履行复垦责任。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粤府函〔2024〕256号)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线控制范围内抢种新种的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搭建抢建的建筑物及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英德市黄茅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指挥部系本工程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大湾镇人民政府为本工程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工作;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为征收使用单位,负责按期落实补偿资金,协助配合大湾镇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落实本工程土地征收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七条土地征收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公平认真办事,保持自身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要严格实行专项预算、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补偿资金。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土地征收补偿事项,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级政策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