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百鸟堂原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8月2日期间,你公司先后竞得位于英德市石牯塘镇锦潭A3、A4、A5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A3地块面积983.86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款为130万元,建筑物价款为360万元;A4地块面积3125.94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款为412万元,建筑物价款为1021万元;A5地块面积28359.93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款为2445万元,建筑物价款为76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你公司在2023年9月24日(A3、A4地块)、2023年10月15日(A5地块)前分两期付清出让价款。
上述3宗土地均属于带建筑物出让,我局在出让前已对该3宗地块的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已在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中明确地上建筑物价款,同时也向你公司开具了地上建筑物的缴款通知书,但我局未与你公司就地上建筑物的交易签订相关协议。截至目前,你公司仅缴交了首期土地出让金,分别是65万元(A3地块)、206万元(A4地块)、1223万元(A5地块),尚未缴纳三宗地块的地上建筑物价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三十条有关约定,你公司所拍得的3宗地块均已超过约定缴款日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由此已产生相应的利息与违约金,且逐日递增至其缴清出让价款为止。2023年至2024年期间,我局曾通过发出书面催缴、电话催缴等方式,催促你公司尽快缴清上述3宗土地的出让价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但你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你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你公司已于2025年7月9日收到该通知。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通知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现我局决定自上述通知送达你公司之日即2025年7月9日依法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1881-2023-0018、441881-2023-0019、441881-2023-0022),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已缴纳该3宗地的定金合计1478.5万元不予退还,同时将撤销其地上建筑物的交易并收回。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十条约定,你公司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1日